海尔施应收账款猛增 涉多起商业贿赂未披露?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8-17 15:52:25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尔施”)将于2016年8月18日在上交所启动上市申购。海尔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9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7,600万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海尔施本次拟募集资金13.8亿元,股票代码为601206,保荐机构为瑞信方正。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报道,海尔施员工和子公司近期涉及到几起商业贿赂丑闻,不仅对公司正面形象带来明显负面影响,且给公司正常经营也埋下了“地雷”。海尔施在其招股意向书中明确表示“直接销售”模式不存在向医院商业贿赂行为。然而上述涉及公司的案件出现,对于即将上市的海尔施来说,无异于是一个个响亮的耳光。

  据理财周报报道,应收账款数额巨大也令投资人担忧。证券市场红周刊也指出,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6月,海尔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高达3.76亿元、5.16亿元、6.67亿元、8.12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13%、51.48%、52.22%及53.83%,绝对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企业很可能为提升营收而放宽了信用政策,进行大肆赊销,而另一方面却采取低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以应对应收账款风险的做法犹如在刀尖上跳舞,一旦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爆发,公司业绩出现“变脸”将不可规避。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上述问题向海尔施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医药企业登陆上交所 主营体外诊断项目

  据理财周报报道,海尔施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20700万元,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产品的经营及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一些从其他公司转让剥离而逐渐衍生出的拟上市公司不同,海尔施生物医药的创立就由余剑伟、毛存亮、胡英等44位自然人共同出资完成。1998年,公司当时名为海尔施有限,余剑伟凭借46万货币占30.67%的股权,毛和胡各占12%排在第二位。

  同样与其他生物医药公司形成鲜明差异的是实际控制人余剑伟的背景,既不属于高学历的研发人员,也不是深谙投资之道的商人,仅是一位大专文凭的“主管医师”。不过,这也能解释为何如今的海尔施生物医药能与医院建立起通畅的业务渠道。

  事实上,海尔施生物背后还有政府企业的影子。早在1992年,宁波市卫生局下属的卫生防疫站便牵头成立海尔施工贸公司。这是海尔施生物的最前身。当时这家位于经济开发区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生物制品、卫生防疫器械、消杀药品、生化试剂等。但是有15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打造而成。当时的余剑伟以27.04%的份额占据个人股东的第一位。

  回顾公司的整个历史演变过程,海尔施生物共经历了3次增资,两次更名。成立后的两年,即2000年,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余将自己的股权扩大至39%。而同年11月,公司更名为海尔施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7年,余剑伟的股权进一步扩大至55.17%,2011年毛存亮则通过引入海畅投资3600万元,扩大了自己的地盘。海畅投资的实际拥有人为毛存亮,该公司拥有海尔施生物5.8%的股权。而公司先后引入信达投资、宁波金投、宁波蓝湖三家投资公司。

  招股书显示,海尔施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首次发行不超过69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13.8亿元,募投项目包括诊断产品应用及综合服务项目94,672.48万元,医学检验所建设项目5,262.97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092.2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30,000.00万元。

  证监会询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证监会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对海尔施提出多项问询,其中两项问询如下: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贝克曼库尔特是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2012年、2013年、2014年,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占比为66.66%、64.01%、59.68%。建议:(1)请按年度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品牌代理情况、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品牌代理合约的主要内容。(2)请补充披露公司试剂和耗材销售与代理设备的对应关系,并结合同行业情况,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力进行进一步客观准确地披露。(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设备品牌代理资格,并对发行人是否对设备品牌制造商构成依赖发表专项意见。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体外诊断产品的销售模式为:根据定制的体外诊断整体解决方案,主要通过免费提供或销售等方式向客户提供体外诊断仪器,并按照协议持续向客户销售配套体外诊断试剂,发行人经营的体外诊断仪器大部分采用免费提供模式。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免费提供以及直接销售体外诊断仪器的种类、数目及占比,采用免费提供形式的,请说明是否构成捆绑销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直接销售模式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医院商业贿赂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结合同行业公司开展同类经营业务所采用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采购此种销售模式的合理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任燕萍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