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品牌“撞名”本土品牌二审判决 新百伦公司赔500万元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6-25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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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品牌“撞名”本土品牌被判侵权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二审,确定新百伦公司侵权,判赔500万元

  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分别赔偿周乐伦5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关“新百伦”二审尘埃落定。

  据了解,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周乐伦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百伦”、“新百伦”商标。

作者:张璐瑶
责任编辑:禹瑞丽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