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品牌“撞名”本土品牌二审判决 新百伦公司赔500万元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6-25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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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获利共约1.958亿元,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周乐伦支付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作者:张璐瑶
责任编辑:禹瑞丽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