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重庆正银广惠收证监局警示函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9-12-24 16:22:36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正银广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正银广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你公司系正银新三板三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但截至现场核查日,正银新三板三号私募基金成立以来的所有季报和年报均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

  截至现场核查日,你公司未妥善保存正银新三板三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对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军:

  经查,你任重庆正银广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银广惠)总经理期间,正银广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的违规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同时,你作为正银广惠总经理,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下,还以个人名义与部分投资者签署《承诺书》,对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你的上述行为表明你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12月19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小君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