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明年3月起取消“小路条”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7-12-27 11:43:00

  监管覆盖各类境外投资

  放权的同时,监管进一步加强。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各类境外投资。

  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主体(即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通过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分为“投资主体(即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新办法还堵住了老办法中的一个漏洞。针对一些项目通过境外融资且不通过境内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来规避老办法下的核准和备案程序,新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无论境内企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均适用新办法。

  在赵清看来,新办法把几项原来没有纳入管理的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均纳入了管理范围。以境内居民自然人的特殊目的公司为例,之前只需要按照外汇局37号文登记即可。但根据新办法,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需纳入监管。

  新办法还明确了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管。王开定指出,市场一直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等三种情形是否适用老办法存在疑问,新办法则解决了这一问题,清晰地指出“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柒月
来源: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