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流产5次被前男友索要12万彩礼 法院最后这样判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2-09-27 15:46:26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恋爱时,不分彼此,分手时,形同陌路。恋爱期间,情侣间如胶似漆,当感情破裂时,一丝一毫都要算的清清楚楚。近日,张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恋爱并同居四年的男友刘先生,向法院起诉欲要回彩礼和同居期间的转账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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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张女士相识于2017年6月,由于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工作中的你来我往,很快使身处外地的两人走到了一起,两人于8月份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中的刘先生,为了讨好张女士,先后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4万多元,支付彩礼8万余元,张女士感动之余,也默默地为刘先生付出。在同居期间,致张女士五次流产,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但是“月有阴晴圆缺”,双方的付出终究没能抵得过岁月的蹉跎。分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和转账。

河南新乡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庭前调解

“咱俩好时给你家彩礼8万元,还给你转账4万多元,现在咱俩已经分了,又没领证,你为啥不还我钱,这不是骗我钱么?”刘先生拿着手机里的转账凭证不依不挠的说。

“你转的4万多元早就用于咱俩同居时的日常花销了,哪还有钱?我为你流产五次,你还好意思跟我要彩礼?”张女士拿出住院证明义愤填膺的回击。

庭前为了化解双方的抵触情绪,李元法官耐心劝解,希望双方能够顾及往日情分,重归于好,即便不能破镜重圆,也要各让一步,好聚好散,不要再给双方家庭徒增烦恼。在李元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元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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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李元法官不断释法明理,使双方明白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但返还数额应结合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

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庭认定恋爱期间,刘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共4万多元和彩礼8万元,双方存在连续同居并造成张女士五次怀孕、流产的事实,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在同居过程中,张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创伤,故在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000元。

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外,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前交往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

  因此,恋爱期间出现的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出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消费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财物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实践中,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情人节、七夕等给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等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一般也认定为赠与;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男女方结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没有明显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潇湘晨报、中国妇女报)


作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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